常有申请人会问到:“商标已经在先使用了,注册的时候是不是能享有优先权?”或者“图形已经取得了版权证书,注册时候是否享有优先权,该怎么申请?”。
首先我们要知道,商标注册不因在先使用或者拥有版权证书而受到特殊待遇,都是正常审核近似情况。
那么,商标注册中的“优先权”该做如何理解呢?
需要明确的是,“商标注册优先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出自《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注册优先权”就是特指这一法律概念。
商标注册优先权的实质内容就是,以某一申请人在任一成员国提出正式的商标注册申请为基础,在六个月内,该申请人就相同商标在其他成员国提起注册申请的,其申请日期可以被认为是第一次提起申请的日期。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内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只要确认是正式申请即可享有优先权,而不受申请审核的结果、或者申请后又撤回等条件的限制。
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是保护有意在多个国家范围内提起申请的主体,申请人可以不必在所有国家同时提起申请,而是可以在第一次申请提出后再进一步统筹规划商标申请范围,也有利于申请人更加全面精准地布局商标。
最后,主张商标优先权需在提出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在提出注册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申请的副本等证明资料。因此,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的同时也要注意相关证明资料的保留,才能保证商标注册优先权的有效主张。